住宅改民宿有哪些法律要求?

住宅改民宿有哪些法律要求?

随着民宿经济的兴起

住宅被改造成民宿对外营业已很常见

但需当心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快来看看这份

民宿常见法律风险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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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民宿需要办理哪些证照?

2019年,文旅部颁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规定,民宿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住房改为民宿,需要办理以下证照:

业执照:开办民宿属于经营行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住宿服务或民宿服务。业主需要提供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身份证明以及经营场所证明等。

特种行业许可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消防部门对疏散通道、灭火设备等进行验收,以确认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许可证:涉及餐饮服务的民宿需额外办理,部分地区要求公共用品“一客一换一消毒”并留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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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照可以在哪里办理?

以浙江为例,业主可通过浙里办APP线上便捷办理,或者选择线下传统办理方式。尤其要注意,办理民宿特种行业许可证时需提交诸如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平面示意图等资料。相关部门在审批时,会重点关注民宿所处位置是否处于自然保护区、重要文化遗迹等敏感区域,上述地区的业主需要注意当地是否有特殊性的规定,此外,还要关注民宿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治安等安全标准,例如是否配备充足的疏散楼梯,装修材料是否防火等。

03

农村房屋能开民宿吗?

可以。农村房屋通过作为民宿经营的各项行政审批后,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出租给他人经营。反之,如果没有获得民宿经营用房审批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导致承租人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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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能开民宿吗?

只有取得上述相关证照,方可合法经营。另外,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还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应当尽量避免影响左邻右舍的正常生活。业主擅自将住宅用作经营用房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什么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标准: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当属“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而对于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若主张存在利害关系,则需举证证明自身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已经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业主确因生活需要等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两者缺一不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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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房屋用来经营民宿,有哪些注意事项?

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二,承租人在装修前应获得出租人的同意,未取得同意的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特别是在设计施工上,经营使用的民宿设计还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第三,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编辑:朱   琳

排版:张馨叶

审核:刘   畅

声明:本文综合来源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浙江法治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嵊泗县人民法院”“浙江天平”等,在此致谢!

张广明律师,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党支部书记,199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从某司法局辞去公职,法律圈已有三十多年工作经验。张广明律师同时兼任珠海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委员会等全国各地几十家政府批准任命的仲裁员。张广明律师,以首席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全国各地仲裁审理案件若干;以专家身份参与上百件重大项目评审,尤其是仅PPP项目的专家评审就几十起。张广明律师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山东省级、市级法律专家库专家。山东省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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