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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单方出具欠条,能否免除原债务人责任?
债务人拖欠货款,第三人主动出具欠条,债权人能否继续向原债务人追偿?
案情简介
某蔬菜店与王某长期存在蔬菜买卖关系。2023年起,王某多次向某蔬菜店赊购蔬菜。某蔬菜店经营者通过微信定期向王某发送手写账单对账照片。截至2023年9月,王某累计欠付货款5千余元。经多次催要,王某未予支付,并声称自己是给徐某帮忙的,款项应由第三人徐某承担。
2023年10月,在某蔬菜店经营者外出期间,第三人徐某到店,单方出具了一份5千余元的欠条,但该欠条既未注明债务转移事宜,也未经某蔬菜店或其授权人员签名确认。某蔬菜店事后表示,从未同意债务转移给徐某,因听说徐某欠了不少债务,对其偿还能力存疑,也不同意其加入债务,坚持认为王某应承担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其支付所欠货款5千余元及利息损失。
庭审中,王某辩称,徐某已出具欠条,债务已转移,其个人无需再承担责任。第三人徐某述称,涉案蔬菜实际是自己购买的,其到店出具了欠条,自己愿意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徐某单方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从而免除原债务人王某的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蔬菜店主张与王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王某对该证据真实性亦无异议,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王某称自己是给徐某帮忙的,徐某认可,但是在买卖活动持续过程中,王某未表明其是给徐某帮忙,而是一直以个人名义处理订货付款事宜,直至催款后,才提出案涉款项应向第三人催要的主张,王某与徐某均未提供其他可证实在买卖过程中某蔬菜店知情或认可王某系代他人采购蔬菜的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某蔬菜店主张王某欠付货款5千余元,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账单为证,对该数额王某未提出异议或提供反证,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徐某就该债务出具欠条,但该欠条中未注明债务转移的事宜,也未经某蔬菜店或其授权人员签字认可,债权人持有该欠条原件的行为不能视为放弃对王某主张债权,该行为不属于债务转移。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但其单方行为未经债权人某蔬菜店同意或追认,某蔬菜店明确拒绝债务加入;况且,即使徐某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也并不能免除王某的还款义务。某蔬菜店作为债权人,向王某主张欠付货款5千余元的还款责任及利息损失,合法有据。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某蔬菜店支付货款5千余元及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债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债务加入,指第三人加入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有连带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对债务加入予以明确拒绝。本案中,第三人徐某单方出具欠条的行为,既不构成有效的债务转移,也不构成能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债务加入。若意图实现债务转移或债务加入,相关文件(如协议、欠条)中必须清晰、明确地载明该意图,并经所有相关方特别是债权人的签字确认。模糊不清的单方行为难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市场主体在处理债权债务时,涉及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性质和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文字:王鑫烨
来源:槐荫法院
编辑:马聪聪
本文转载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律师
简介
张广明律师,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党支部书记,199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从某司法局辞去公职,法律圈已有三十多年工作经验。张广明律师同时兼任珠海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委员会等全国各地几十家政府批准任命的仲裁员,张广明律师是山东省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委员。张广明律师,以首席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全国各地仲裁审理案件若干;以专家身份参与上百件重大项目评审,尤其是仅PPP项目的专家评审就几十起。张广明律师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山东省级、市级法律专家库专家。山东省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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