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立体车库致他人车辆受损,责任怎么分?

违规操作立体车库致他人车辆受损,责任怎么分?

(图源网络,侵删)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9日,张某自行前往某地下立体车库取车,通过控制面板让车辆通过载车板运输至地下车库的地面。在张某与同行人员上车但右后车门尚未关闭的短暂间隙,同在该车库停车的李某操作了同一套控制面板,致使张某的车辆重新上升,右后车门遭机械车位的金属支架挤压受损,产生维修费用2万余元。

张某认为,李某未按立体车库操作规程取车,存在过错,某物业公司未履行设备监管及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2万余元。

某物业公司辩称,张某车辆受损是因李某在张某未取车完成的情况下,强行启动机械车位升降按钮导致的,其已在机械车位操作台的显著位置张贴了联系电话和操作规程,并配备保安人员在立体车库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已尽到管理和提示义务,张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担责于法无据。作为管理者,其与张某和李某均签订了《地下机械车位租赁协议》,约定车位仅供停泊车辆使用,所停泊的车辆如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破坏,该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操作机械车位设备前未阅读操作指引、未接受过培训且为首次操作,在能预见到张某正在取车的情况下,疏于观察,违规启用设备,造成机械车位的金属支架挤压张某的车门致车辆受到损害,其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虽规定未经培训人员严禁操作机械式停车设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车位使用者进行了必要的设备操作培训,也未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等有效管理措施,而是放任车主自行操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张某开锁车灯亮起至李某操作控制面板,其间仅为10秒钟,在这一短暂的时间内,张某与同乘人员未来得及关闭右后车门尚在合理范围内,后其为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在载车板上升途中未再关闭车门,张某不存在过错。综合以上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承担6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操作机械车位设备前未阅读操作指引、未接受过培训且为首次操作,在能预见到张某正在取车的情况下,疏于观察,违规启用设备,造成机械车位的金属支架挤压张某的车门致车辆受到损害,其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虽规定未经培训人员严禁操作机械式停车设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车位使用者进行了必要的设备操作培训,也未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等有效管理措施,而是放任车主自行操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张某开锁车灯亮起至李某操作控制面板,其间仅为10秒钟,在这一短暂的时间内,张某与同乘人员未来得及关闭右后车门尚在合理范围内,后其为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在载车板上升途中未再关闭车门,张某不存在过错。综合以上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承担6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普法课堂

机械车位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发生危险的频率及致害可能性均有别于传统停车位。操作者在使用过程中应尽充分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观察环境,必要时寻求车库管理方的帮助,避免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损害后果。机械车位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在存在安全隐患时设置警示标识,更应通过有效的培训、指导和技术手段,确保设备安全使用,不能仅凭一纸免责协议规避其应尽的管理责任。双方共同保持谨慎,方能有效维护停车安全和秩序,防范类似安全风险。

作者:余建华 杜艳玲 竺麟泽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石慧

本文转载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在此致谢!


张广明律师,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该所1994年成立,三十多年的老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张律师199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从工作的司法局辞去公职,张律师法律圈已有三十多年工作经验。张广明律师同时兼任珠海国际仲裁院,广州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委员会等全国各地四十多家政府批准任命的仲裁员,张广明律师是山东省律师协会仲裁委员会委员。张广明律师,以首席仲裁员身份参与审理全国各地仲裁审理案件若干;以专家身份参与上百件重大项目评审,尤其是仅PPP项目的专家评审就几十起。张广明律师同时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山东省级、市级法律专家库专家。张广明律师新型业务范围:山东省政府采购专业见证律师,政府采购法律专家;协助政府财政部门规范并成功处理多起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事项。张广明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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