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1449号
原告:张恩元,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永顺孟氏扒蹄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展关永,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玲,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恩元与被告济南槐荫永顺孟氏扒蹄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恩元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恩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恩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恩元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