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元与济南槐荫永顺孟氏扒蹄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1449号

原告:张恩元,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永顺孟氏扒蹄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展关永,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玲,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恩元与被告济南槐荫永顺孟氏扒蹄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恩元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恩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恩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恩元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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