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丛台博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4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三经路**。

法定代表人:李得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丛台博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德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清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彬,邯郸市丛台博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博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7)冀860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有待于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7)冀860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3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温志军

审判员  崔智瑜

审判员  王 翔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晓蕊

书记员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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