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合肥市包河区小汪黄焖鸡米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民终7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涛,男,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小汪黄焖鸡米饭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经营者:汪磊,男,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增春,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涛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包河区小汪黄焖鸡米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涛于2018年11月22日以其已与合肥市包河区小汪黄焖鸡米饭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合肥市包河区小汪黄焖鸡米饭店同意。

本院认为,王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合肥市包河区小汪黄焖鸡米饭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减半收取5850元,均由上诉人王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苏沁

审判员  郑 霞

审判员  马士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四海

书记员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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